全球移民热线 400-123-4567 在婚姻之内发生的强奸这件事,听起来像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表述,然而其明白无误地直接指向了婚姻里一个长久以来一直被人们所忽视的令人痛苦的问题,那就是法律究竟可不可以对已婚之人的性自主权利起到保护作用呢?
婚内强奸的定义与争议
其核心争议在于,婚姻承诺是否涵盖了对性行为的无期限同意,一方觉得婚姻契约意味着永久同意,另一方却主张性同意在任何关系里都应当是即时的、可撤销的,法律意义上的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执行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这种分歧致使婚内强奸于法律层面长期处于灰色地带 。
历史当中的法律大多是支持前面那一方的,像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黑尔所拥有的观点,非常深刻地影响了英美法系,觉得丈夫是没有强奸妻子这种可能的,这种观念把妻子当作丈夫的附属品,她的性自主权被婚姻关系完全给吞没了,一直到最近几十年,伴随性别平等观念的兴起,这种绝对豁免才开始受到根本性的质疑。
法律现状与国际比较
全球法律趋势朝着认可婚内强奸转变,德国于1997年对刑法作出修改,清楚地删去了强奸罪限定于“婚姻外”的前提规定,美国各州于1970年代之后也逐个通过判例或者立法,废止了婚内强奸的豁免权,当下,多数发达国家已把婚内强迫性行为归入强奸罪范畴。
这些改变是基于这样一个达成的共识:性自主权属于一项基本人权,它不会因为婚姻状态而就此消逝不见。法律要是认可婚内强奸情形,实际上就是承认妻子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并非是丈夫的财产那般。国际范围内的立法实践给我国相关的讨论提供了重要的参照依据。
国内实务案例剖析
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零零星星的案例,比如说,上海某个区的法院于二零一四年判决了一起案件,在该案件里,丈夫于离婚诉讼的期间,强制性地和妻子发生了关系,最终被认定构成了强奸罪。河北邯郸也曾经出现过类似的判例,该法院认为,当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处于分居的状态之时,婚姻关系它并不能够阻却强奸罪的告成。
这些案例有着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法官把“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当作定罪的关键予以考量,它们冲破了传统观念,然而却还没有形成普遍以及统一的裁判标准,每个案件都依靠具体的分居证明或者离婚诉讼程序来定,门槛相对来说是非同一般地高。
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难点
事实上,在实际当中,婚内强奸的认定遭遇着两个比较大的难题,首先第一个难题是证据收集存在困难,这类行为一般是在私密的空间里面发生的,不存在第三方用于见证,物理层面的伤痕或许也并不是特别明显,受害的那一方常常要面对举证当中的困境,很难去达成刑事案件里面“排除合理怀疑”这样的证明标准。
再其次,是婚姻关系所带来的影响,怎样去界定“非正常婚姻状态”呢,是已经提交了离婚起诉书,还是已经分居了数月呢,各个地方的法院尺度并不一样,北京有法院是以“离婚诉讼期间”作为标准,然而浙江却要求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标准不统一致使同案不同判。
受害者权利救济途径
倘若婚内强奸难以被刑事判定为犯罪,那么受害者依旧存在别的救济途经,受害者能够依据《反家庭暴力法》,针对法院主动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此来禁止施暴者靠近、实施骚扰行为,如此这将会提供及时性的物理隔离开来以及保护 。
遭遇侵害之人能够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并且把暴力行径当作感情破裂的依据,在财产划分以及子女养育方面争取有利的裁决。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下,还能够提起民事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诉讼,索要施暴者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这些民事与家事方面的途径属于重要的权利补充手段。
未来立法方向与展望
2023年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该纲要明确提出了要探索建立婚内强奸的司法认定标准,这释放出了明确的政策信号,未来可能的路径应该是通过修订刑法条文从而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把“违背妇女意志”当作强奸罪的唯一核心要件,删除模糊的婚姻状态前提 。
专项立法同样是有可能的方向,比如说制定《反性别暴力法》,在这部法律当中设立专门的章节,详细地去规定婚内性暴力的定义、证据规则以及法律责任。系统性立法能够统一裁判的尺度,从根本上改变那种“法不入家门”的传统思维,把性自主权保护切实地落实到位。
对于现有法律框架之内所想的,除让刑事被判定有罪得以推进之外,要问哪些作法的举措能够更是切切实实有效果实效地给予婚姻之中的性自主权利相关保护,以此去避免这类的暴力去发生,快来分享你所拥有的看法吧 ?